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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2号

   

  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581234506

  地址:静海县蔡公庄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康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正在营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你单位厂房东侧及北侧外空地上,擅自堆放有废油桶、废油漆桶、废自喷漆摇罐等。地面未硬化,部分废桶撒漏的废油漏至未经硬化的土地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们对事实认可,也做了补救,都清理完了,我们华油停业了,把厂房和设备都租给管道科技了,我们在衔接的过程中没有衔接好,造成了污染,也很后悔,华油管道科技觉得与他们无关,所以也没有清理,责任在我们华油(钢管)。因为我们已经停业了,支付能力也存在问题,希望能够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8号)及其送达回证、2021年12月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整改情况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ZWGK4828/ZFXXGK8438/FDZDGK27/XZCFQZXZCFXX7581/202201/t20220129_5793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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