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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7号

   

  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8113172J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长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有一台龙工牌轮胎式装载机(机械型号:LG855DG,机械编码:LHN0855DCEB200350,发动机型号:WD10G210E24,发动机额定净功率:154kW,排放标准:国Ⅱ)正在进行混凝土废料的清理作业。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上述龙工牌轮胎式装载机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111025-2号〕。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111025-2号〕显示上述非道路柴油机械光吸收系数为5.95m-1 ,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1 “GB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表1中的Ⅰ类限值” 的规定(37kW≤额定净功率≤560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1.61m-1)。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111025-2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2月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ZWGK4828/ZFXXGK8438/FDZDGK27/XZCFQZXZCFXX7581/202201/t20220129_5793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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