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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津市环罚字〔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1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6401245324E

  地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向阳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兰阿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正在运营。你单位根据需要建有一座污水处理站,采取“静置沉淀+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污水。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7日检查当日未对上述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运维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下午15:00左右进行最后一次运行维护时,发现药剂不多,但未及时补充药剂,导致你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无法从药剂桶中抽取药剂而停止运行,且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视频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一、我中心为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和大量疫情防控工作。我中心为“天津市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国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自疫情爆发以来,我中心全体职工团结一心、众志成城积极投身于抗疫工作,成为滨海新区最早承接新冠肺炎医疗观察隔离点的单位之一,截止目前没有间断。2020年11月滨海新区疫情爆发,我中心在“滨城大筛”中独立完成27026人的筛查任务。我中心又作为新区最早确立的新冠疫苗临时接种点之一,从2020年12月15日至今,共为新区居民接种新冠疫苗114212剂次,医务人员还参与疫情相关人员流调、密接次密接人员转运、居家隔离人员入户采样等种种疫情防控工作,全体职工都在超负荷工作。但我中心仍严格落实院感管理,在预检分诊、医疗垃圾处理、人员培训上下大力气,努力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二、对天津市环境局检查出的问题,我中心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已连夜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我中心污水处理系统通过政府招标由天津市华特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接,在2021年10月27日贵局检查发现我中心污水处理存在问题后,我中心立即责令天津市华特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整改,并于当晚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针对本次发现的问题,我中心已向天津市华特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书面要求,即在日后的运维过程中,公司指派运维人员的巡检、药品投放等工作必须向我中心进行沟通汇报,形成书面的工作记录等等。三、我中心一直积极配合贵局对此次事件的检查和取证等工作,未逃避自身责任。自发现问题后,我中心始终抱着不回避问题的态度,积极配合贵局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等工作,并于10月29日、11月1日两次会同天津市华特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到贵局如实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听取贵局的指导意见,配合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综上,我中心恳请贵局能够依法免于或减轻对我中心拟定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ZWGK4828/ZFXXGK8438/FDZDGK27/XZCFQZXZCFXX7581/202201/t20220129_5793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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