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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众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11号

   

  天津众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300730080X

  地    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小王御史村博垚汽贸园内

  法定代表人:贾士昆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的烤漆房正在使用,配套建有UV光解催化氧化设施,烤漆房内有1辆车刚喷过漆正在晾干。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UV光解催化氧化设施电源未开启,灯管均不亮,电压表示值为0,同时设施前箱内部分未安装过滤棉。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一、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现场发现的问题只是返工车辆,返工时长是五分钟左右,工人为偶尔疏忽大意。二、其全年水性漆用量为80千克,对环境影响很小。三、积极配合整改。四、由于疫情影响,近三个月连续亏损十五万元,解决10人就业问题,有退伍军人、两名残疾人和下岗工人,并提供了残疾人证明和再就业证明等证明文件,四万元罚款对我单位是雪上加霜。五、保证疏忽大意不再发生,落实环保考核,加强学习。六、涉事人员已经开除。综上,希望对我单位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ZWGK4828/ZFXXGK8438/FDZDGK27/XZCFQZXZCFXX7581/202201/t20220129_5793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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