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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成果显著

发布时间:2022-01-08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经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获悉:2021年度,白城市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10宗,办案数量位列全省前三名。其中,生态损害赔偿金额达734万元,占全省生态损害赔偿总金额33.4%,位居全省第一位。

  一年来,白城市采取多项有力有效举措,有力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损害赔偿困局。

  一是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突出问题导向,对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交办问题和环境执法、群众投诉及各类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查找线索,找准重点,严格调查。制订工作方案,确定调查、赔偿的路径和具体要求,通过科学、系统的调查,做到应赔尽赔。

  二是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平。坚持分类施策,对于复杂问题,邀请第三方参加,聘请专家,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会商论证等方式,开展精准调查,认定事件性质和相关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报告,确保问题调查清楚,损害赔偿到位。

  三是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效能。充分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追究污染者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通过磋商确认、提起诉讼等方式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联合惩戒,解决好“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切实维护生态环境的公平正义。

  四是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操作性。在全市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宣传报道、信息公开,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据了解,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认了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明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对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下一步,白城市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扎实推进生态损害赔偿方案落地见效,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强保障。(作者:王国庆张心阁)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wzx/qshb/202201/t20220106_8372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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