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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发布时间:2022-01-04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106022

  法定代表人:蔡军

  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77号

  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阀门电动装置零部件的材料化学分析、物理试验人员无证上岗,冒用他人签名出具零部件材料化学分析、物理试验报告,箱体尺寸检验员对非本人操作记录签字等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公司试验记录、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为证。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1年12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1〕377号)及《国家核安全局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21〕04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函》(扬电修办〔2021〕5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第七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你公司在阀门电动装置制造过程中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一案涉及多个核电项目、持续时间较长、覆盖面较广,情节较为严重。考虑到你公司在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够开展追溯性质量验证且能够积极配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的调查工作,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改正,并于改正完成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国家核安全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2月2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3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5/202112/t20211231_965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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