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1〕 Z 11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钱前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我局近期接到对你单位新建的国家作物种质库建设工程项目空调机组噪声扰民的投诉。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委托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工程项目噪声排放进行了监测,2021年9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F21023)表明你单位厂界噪声昼间59.7分贝,夜间57.8分贝。按照《海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你单位所处的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属于I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I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的标准限值,该工程项目昼间及夜间噪声排放均超标并对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干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1111597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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