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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二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1-08-27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序号

  区域

  垃圾焚烧发电厂名称

  违法情况

  处理处罚情况

  1

  山西省

  晋中市灵石县鑫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015倍。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10万元罚款。

  2

  浙江省

  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在炉温低于850℃“烘炉”期间投加垃圾。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处以29万元罚款。

  3

  山东省

  泰安市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超标0.006倍。

  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第二项“超标排放污染物”,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108/t20210823_8601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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