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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7-20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已经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修订,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具体工作中。二是实现法治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先后进行了5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也已相继修订或出台,我省办法需要相应修订,以保证法治统一实施。三是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我省部分类别固体废物存在利用处置能力不足、非法倾倒等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办法。

  

  此次修订主要完善以下内容:

  

  一、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一是促进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等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管理信息。二是对外省固体废物转入我省利用作出既符合上位法又有利于我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三是注重压实污泥产生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污泥无害化处置主要方式。

  

  二、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一是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二是推广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三是明确厨余垃圾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完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一是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理,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二是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三是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和废弃机动车辆船舶拆解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四是推行绿色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四、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建设,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二是鼓励工业园区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设施。三是对产生易燃性或者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作了特别规定。

  

  五、增设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制度规定。一是要求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的单位,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健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二是明确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及申报情况,纳入考核。三是完善基层村卫生室、诊所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要求定期将医疗废物送交乡镇卫生院、街道医疗服务中心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场所。四是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原文链接:http://sthjt.ah.gov.cn/hbzx/gzdt/stdt/120482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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