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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10 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衡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邮编:410014

  联系电话:0731-8569806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衡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衡阳市衡南县洪山镇古城村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现有厂区内

  建设单位

  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拟投资2013万元,在衡阳市衡南县洪山镇古城村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现有厂区内,固化/稳定化车间西侧建设三条处理能力均为10吨/天的医疗废物处置生产线,处理能力共计30吨/天,处置工艺为“高温蒸汽灭菌+破碎”工艺。项目收集、贮存、处置感染性废物HW01(831-001-01)和损伤性废物HW01(831-002-01);收集、贮存病理性废物HW01(831-003-01)、化学性废物HW01(831-004-01)和药物性废物HW01(831-005-01)。主要建设内容为高温蒸煮车间、接收暂存间、清洗消毒系统及相应的环保设施和配套辅助工程。项目所需蒸汽由衡阳危废处置中心危废焚烧生产线的余热锅炉提供,项目产生的废水处理依托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和处置依托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危废仓库和焚烧生产线,其余公用工程及办公、生活辅助设施均依托危废中心已建设施。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除一台2吨/小时的备用燃油锅炉保留利旧外,衡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现有的两条8吨/天的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置生产线及其余配套设施应全部拆除。

  本项目已经由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拟建地用地规划要求,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分析结论和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拟同意项目建设。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根据《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76-2021)及生产线处理能力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进行“高温蒸汽灭菌+破碎”处置,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时交由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焚烧生产线处置。

  (二)按环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废物运输和暂存管理。根据区域内的医院、乡镇卫生院的分布,兼顾医疗废物运输的经济性和安全性,避开人口密集区域、水源保护区及交通繁忙地段等因素,制定并持续完善稳妥可行的医疗废物收集路线。医疗废物暂存库、主体车间等按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医废卸料、贮存以及高温蒸汽处理的前端上料等操作须在室内进行,禁止敞开作业。本项目新建的3条10吨/天的医疗废物处置生产线建成后,原有的医疗废物处置生产线应立即进行拆除,拆除后遗留的废旧设备经过消毒检测达到标准要求后妥善回收处置。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高温蒸煮单元废气采用高温蒸汽高速混合灭菌,破碎单元废气、进卸料废气、医疗废物暂存间废气采用高效过滤器过滤除菌,上述四股废气经“碱液洗涤塔+活性炭吸附”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产线全封闭、微负压设计,负压收集的气体并经碱液洗涤塔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产废气有组织排放的硫化氢、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3标准;其他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界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备用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限值要求,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四)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各类生产废水经二氧化氯消毒器消毒后进入依托的危废处置中心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排放标准严值后回用,不外排;若在疫情期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排放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控制。合理安排设备作业时间,对高噪声源设施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标准。

  (六)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的运行和管理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的运行和管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高温蒸煮毁形处理后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送衡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托衡阳危废处置中心的危废仓库暂存后由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过程和对处置工程主体装置、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杜绝环境风险事故。

  (八)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200米,与原环评批复(湘环评[2014]161号)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一致,当地政府应严格控制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其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等对环境敏感的建筑。

  

  公众参与情况

  本项目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要求进行了以下公众意见调查工作:于2020年4月26日起,在衡南县县政府官网上进行了第一次公示;于2020年8月3日起,在衡南县县政府官网上进行了第二次公示;于2020年8月8日和10日在《潇湘晨报》上进行了登报公示,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反对意见。2020年12月10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在厅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了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原文链接: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xzgs/jsxm/hpgs/spyjgk_2/202107/t20210705_19850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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