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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约谈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23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参照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了《约谈办法(试行)》。
  《约谈办法(试行)》共6章23条,由总则、约谈情形和对象、约谈准备、约谈实施、约谈整改、附则6章组成。第一章总则,明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约谈工作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实事求是、服务大局、信息公开等。第二章约谈情形和对象,相比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约谈对象在地方政府和企业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第三章约谈准备,对约谈启动,约谈方案拟定等进行了规范。第四章约谈实施,对约谈形式、约谈程序、信息公开、立卷归档等进行了规范。第五章约谈整改,从被约谈方制定整改方案、方案公开以及后续跟踪督办等进行了规范。第六章附则,明确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区域限批、责任追究、刑事处理等相关措施。
  此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约谈办法(试行)》,明确对各地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自治区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事项落实不力,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等9种突出问题情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以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实施约谈。
  约谈的对象一般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可以邀请盟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重大事项可约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另外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企业,可以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
  《约谈办法(试行)》将在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文链接:http://sthjt.nmg.gov.cn/dtxx/qqhb/202103/t20210322_1628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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