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环发〔2020〕42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管、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4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和《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是指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合法、恰当、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可回溯的原则。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省生态环境厅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标准。
第七条 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省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
第八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隐蔽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案卷内的音像资料,应编号并备注摄录内容,不得故意毁损、擅自修改删除或者剪辑拼接。音频资料应视情况备注对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对话内容。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购置、维护、管理执法记录相关设备、设施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依法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和《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省生态环境厅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标准和格式,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要求,通过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等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执法信息: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即权力清单)信息,包括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四)本部门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等;
(五)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六)“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前款第(二)项清单信息,应当经省生态环境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暗查、暗访除外。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在行政许可、群众来访受理等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生态环境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zdly/jdzf/zfgl/202012/t20201225_14060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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