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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3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晋环环评函[2020]244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行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坚决遏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现就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工作

  环评文件质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生命线,与生态环境质量、经济发展质量密切相关,环评报告粗制滥造、弄虚作假,对一个区域的生态环境、长远发展可能造成难以逆转的巨大危害。要深刻汲取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重视此类问题对环评审批决策和环评制度执行的负面影响,全面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工作,切实推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断提升。

  二、夯实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相关责任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在受理和审批项目时,落实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环评文件编制的主体责任,在委托编制环评文件时应择优选择编制单位,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开展年度或季度复核工作,抽查在本地区开展环评业务的的环评单位,检查其环评文件质量控制制度情况,防范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三、持续加强环评文件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环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依规严肃查处。一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推行环评文件报批“一本制”,将受理时的环评文件作为审批对象。对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环评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等严重问题的,一律不予批准,并依法追责。二是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复核。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环评文件,环评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后及时组织复核。对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虚假承诺、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环评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处理。三是大力推进信用管理。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实施处罚和通报批评的同时,对信用管理对象采取失信记分措施,并及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落实环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四、开展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专项检查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环评文件质量专项检查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对2019年11月1日后已批复的、正在审查的环评文件实施编制质量检查,以及抽查环评单位的环评文件质量控制制度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处理,并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前、12月10日前将两次专项检查汇总情况反馈我厅。

   

   

  附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s://sthjt.shanxi.gov.cn/html/sxzc/20210121/105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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