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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污染物形态认定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1-03-09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孙贵东

  近日,某县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了两起涉及畜禽养殖粪污的环境违法案件,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定案处理(以下简称甲案),另一起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进行了定性处罚(以下简称乙案)。

  两起案件的违法行为涉事污染物性质、违法情节相似,但适用两种不同的法律,而且处罚数额悬殊较大。在案件集体讨论过程中,有部分同志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争论焦点在于畜禽养殖粪污是固体废物还是水污染物。而适用法律的关键,则是如何理解把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笔者认为,以上两案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理由如下:

  畜禽粪污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尿液和污水的总称

  经调查认定,甲案中,当事人没有及时处理的养殖粪污堆放在养殖场内低洼地上,未造成粪污外溢环境。而在乙案中,养殖粪污存在渗入溢漏并流入下游河流这一情况。两案最大或者本质区别在于,一个粪污流入水体另一个则没有,笔者认为这是决定适用法律的关键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那么畜禽粪污是指什么?它到底是不是固废废物?所有涉及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都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吗?

  对此,《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规定,畜禽粪污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尿液和污水的总称。而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固体污染不一定完全是固态的,比如畜禽粪污所包含的固态粪便和液态的尿液、污水都属于固体废物,因此不能仅仅把污染物的形态作为认定污染是固体废物还是水污染的标准。二是涉案畜禽粪污不排入水体,可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调查处理。所以甲案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笔者认为这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不矛盾,这是一个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除了要防治固体废物引发的污染问题外,还要积极做好水污染防治,避免污染水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该规定不仅对水污染物作出了界定,同时也为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即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关键点是已造成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后果。从这个角度理解,乙案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也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笔者认为,以上对调查认定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最大启示是,不能以污染物是气态、液态、固体等直观、表面形态,简单片面地给违法行为定性,即不能“以貌定质”。要做全面深入调查,尤其要对涉事污染物污染的客体是大气、水还是土壤进行客观细致准确调查,然后分别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当然,执法实践中,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对大气、水、土壤都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这就需要结合案情实际,采取合并处罚、分别处罚或者从一重处罚。

  作者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hbsdxw/202102/t20210219_3534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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