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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1-03-09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序号

  区域

  垃圾焚烧发电厂名称

  违法情况

  处理处罚情况

  1

  山西省

  灵石县鑫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2020年第四季度“CEMS维护”超过30小时。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2

  江西省

  江西瑞金爱思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流速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相比误差为-47.7%,远超《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相对误差±10%的要求,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3

  陕西省

  榆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炉温5分钟均值不达标15次。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横山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横山分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标记“停炉”时间与实际不符。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102/t20210203_8200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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