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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兴安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近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以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名义,与赔偿义务人就S309线繁殖场至阿力得尔段公路工程一处拌和站,将洗混凝土罐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
  与会人员对《兴安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兴安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背景、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读。随后由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围绕案件来源、调查取证、污染现状等方面作详细介绍,并通过播放视频方式还原案发现场,对与会人员现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解答。赔偿义务人还就污染成因和损害范围等方面作了陈述和补充说明,并表示已经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愿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既是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具体体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损害仅实施行政处罚不足以消除影响,为此盟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最终就开展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制定修复方案和承担赔偿费用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至此,兴安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经多方努力终成“正果”,为全盟生态环境系统继续做好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打下良好开篇。
  为切实加强磋商监督,提高磋商成效,本次会议还邀请了盟法院、盟检察分院和盟水利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并分别从司法监督和行业监管角度出发,对本案磋商提出针对性和指导性意见,有效提升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公正性和结果的可行性。
  

原文链接:http://sthjt.nmg.gov.cn/dtxx/qqhb/202008/t20200831_1611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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