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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一批新规带来生活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9月来临,随着一批新规的实施,我们的生活又将发生新的变化。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指出,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此外,《细则》对“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和“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

  



  2

  

   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

  

  

  

   工信部印发新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此外,新版《规定》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3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

  



  4

  

   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有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5

  

   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农用薄膜!

  

  

  

   农业农村部、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来源:法治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hljdep.gov.cn/xwzx/hjyw/2020/09/27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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