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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人就机构改革后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开展的工作及多部门协作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8月11日上午,省生态环境厅举行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处长黄创良就机构改革后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开展哪些工作和如何建立多部门协作关系答记者问。

  凤凰网:两个问题想提问黄处,机构改革后,我省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在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如何建立多部门协作关系?


  黄创良:非常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机构改革以后,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划入了生态环境厅,涉及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部门还有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等。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海洋生态修复以及海洋生态空间管控,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保护区管理等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机构改革以来,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着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有几项工作比较突出:一是配合国家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同时开展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修订的前期工作。二是推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度改革。我们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度改革作为改革的重要抓手,已下放到深圳市开展试点,省里也开始着手研究制度改革方面的工作。三是积极研究我省近岸海域水质考核制度。在治理体系建设方面,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有关近岸海域水质考核要求,及时分析评价我省近岸海域水质状况,认真分析现行考核办法和功能区划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我省近岸海域“十四五”水质考核意见。

  第二方面,狠抓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一是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核查工作。针对广东实际,认真研究入海排污口的各种类型,提出了分类核查的办法,全面开展陆源入海排污口分类核查。二是对设置不合理或者非法的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登记和清理整顿。三是开展重点海域的整治。落实国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重点海域特别是珠江口、湛江湾、汕头港等重点海域进行污染整治。四是抓好海洋督察整改工作。按照省政府印发的整改方案和工作要求,细化整改目标,落实整改责任,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第三方面,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一是抓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抓好项目环境管理,特别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按照“放管服”要求,严格把好环评质量关,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指导和服务工作。二是配合做好海洋倾废管理。海洋倾废管理权限属于生态环境部,我们加强对用海单位相关海洋倾废工作的指导,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倾倒区选划论证和倾倒许可有关工作,完成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工作任务。三是协调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职责。与广东海警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执法监管协作配合办法,落实海洋生态境执法监管任务;与省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密切业务联系,共同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建立了协调配合机制。

  关于在海洋执法方面怎么建立协作关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到多个部门,从执法角度来说,有几个部门:一是生态环境部门,涉及到陆源污染的执法监管工作;二是省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省政府已授权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我省海洋综合执法任务,其中有一项职责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三是海事部门,海事部门主要负责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执法监督。此外还有海警部门,海警部门是现役部队,全国人大授权开展海洋执法工作,具有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的职能。这几个部门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都发挥作用,我们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跟这几个执法部门建立协作和配合的关系。

  机构改革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加强了沟通和联系,协作关系不断深入。我厅已与广东海警局共同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协作配合办法,与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建立了紧密的业务联系,与广东海事局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加强了合作,初步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局面。接下来将进一步明确部门的职责,细化执法监管责任,列出责任清单,全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合力推动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刚才何厅通报的联合行动也是我们几个部门合作的良好开端,下来将通过这次行动,更加紧密配合,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协作机制,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这个问题我简要回答到这里,谢谢!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hygq/content/post_3063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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