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昌江十万头原种猪繁育基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环境影响评价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昌江十万头原种猪繁育基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江越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昌江十万头原种猪繁育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收悉。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环规字〔2020〕3号),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昌江十万头原种猪繁育基地项目位于昌江县叉河镇唐村,项目总占地面积650.04亩,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区(妊娠舍3栋、分娩舍3栋、育成舍10栋、公猪舍1栋、附属生产用房1栋、饲料生产区1栋)、环保区(粪污收集1栋、病死猪冷库1栋、污水处理处理区、有机肥生产车间1栋)、行政办公区(2栋)、生产生活及配套设施区,总建筑面积约75013.96m2。项目年总存栏量为53144头(包括母猪7200头、仔猪33844头、肥猪12000头,公猪100头),年出栏商品猪10万头(包括商品猪2万头、仔猪2万头、种猪6万头)。
根据《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书》,该项目应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按照《报告书》和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昌江县生态环境局。昌江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hjyxpj/202008/t20200817_2835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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