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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来精工(天津)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66号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66号

   

  富来精工(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28761K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49号

  法定代表人:TAKASHI SATO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年产能70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项目代码:2019-120317-36-03-461323)34台成型注塑机和3台电焊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19年10月编制了《年产能70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报送审批部门审查,但在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年产能70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2月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3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3月4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一、我单位立即取消后续新设备的购买计划,并立即点检生产设备环保设施运行状态。

  二、平时加强危废管理。

  三、我单位已经意识到对环保的重视,并安装了相关设备。

  四、我单位在2020年1月10日得到新环评的批复。

  五、我单位历年都依照环保要求做例行监测,无任何未达标的环境指标。

  六、我单位受疫情影响严重,业绩恶化。

  七、我单位将在以后的环境管理工作中吸取本次的惨痛教训,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八、我单位设备分批购入,每批设备在投资上没有连续性,希望考虑处罚时限,降低处罚力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3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3月4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27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5月21日)等证据为凭。  

  2020年5月21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560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72560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8/t20200806_37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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