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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九丰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60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60号

   

  天津九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HMGA93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丰泽五大道64号(天津鼎昇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志鑫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生产车间内1台气泡薄膜生产设备正在生产,热熔成型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气泡薄膜生产设备配套的紫外光氧催化设备和风机均未开启,用于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紫外灯管全部不亮。

  2.生产车间内有1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九丰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气泡膜400吨、加工珍珠棉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津南投审二科〔2019〕88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2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2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延期于2020年5月2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环保意识我们与您们一样很重视,因为我们都生活在同一个蓝天下,作为公司,我们不是故意违法,有时员工的疏忽或失误造成的,这一点您们可能不信,但是事实确实如此。

  2.实体经济这几年一直很艰难,我们的生产也是举步维艰,希望贵局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角度,给我们一个宽大处理。

  3.我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除了这次环保疏忽之外,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失信记录,一直守法经营,踏踏实实进行生产。所以,这次环保疏忽是不是可以用警告作为优先处罚的选择。

  4.疫情当前,全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服务部门,都千方百计想办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们希望环保部门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企业以前的失误,给一个改正的机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2月21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20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5月2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年6月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年6月4日)等证据为凭。  

  2020年6月3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八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6/t20200615_37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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