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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58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58号

   

  天津市供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70602913Y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2027、2028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少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静海县子牙镇安置区供热方式改建工程项目于2013年6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3年6月5日取得原静海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意见(静环保许可表〔2013〕0133号)。该建设项目于2016年10月建设完毕,建成的3台燃气锅炉于2016年11月开始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1号、3号燃气锅炉正在运行。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静海县子牙镇安置区供热方式改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已超过一年,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对静海县子牙镇安置区供热方式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静环保许可表〔2013〕0133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2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由于项目工期紧,属地管理部门同意我公司先建设后完善相关手续,在2016年底开始投入使用,为保障民生我公司坚持供热,现状也不是我公司本意。我公司积极寻找从节能各方面保障供热。2019-2020年,企业明显亏损。同时我公司在疫情期间积极办理环评验收工作,并且已于近期取得了验收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1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2月20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18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5月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年5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年5月29日)等证据为凭。  

  2020年5月27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6/t20200615_37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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