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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力维印刷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61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61号

   

  天津市力维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89384231E

  地址:天津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刘安庄工业区佳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章传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的清洗网版工序有生产废水产生,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北辰科技园污水处理厂,排水量约为80吨/月。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总排口正在排放的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2004004-11号〕显示:你单位总排口正在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400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5.2.2三级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0mg/L)。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力维印刷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2004004-1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0〕9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0年6月1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在2020年春节期间停产放假,由于春节后疫情的顺延公司未能开工,按照政府部门的部署,办理了复工证,在开工之前我公司对各项设备进行了检查和维修,发现环保设备——水污水处理设备(滤芯)需要更换,我们马上联系厂家更换滤芯,由于疫情期间的影响,造成厂家发货迟缓,正好赶上市生态环境局的同志在4月22日来我单位检查进行取样监测。到了4月26日水之林公司(水设备处理厂家)终于派两人送来滤芯滤料进行更换,更换后一切回到正常。

  2.5月21日早上市生态环境局的同志再次来取水样监测,我单位也马上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取水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YJC(2020)第0270号〕,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77mg/L,是合格的。

  3.经此事件后我们会更深度的进行管理、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人员的合法操作,我们深知作为一个企业的经营者和公民,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我单位积极响应区生态环境局和镇政府的要求,现又花费大量资金更换了催化燃烧设备,现在设备已经正常使用。这已经是我单位第三套空气处理设备了。几年来企业在环保设备上已经投入大量的资金,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现在企业经营大环境进入困难期,尤其赶上没完没了的疫情,我单位出口订单受到影响几乎为零,资金周转严重短缺,这种情况下希望市环境生态局的领导们对我们企业伸出援助之手、共渡难关。至此,我们恳请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们,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解决我们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39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YJC(2020)第0270号〕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你单位存在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和京津冀地区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的实际情况,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7/t20200703_37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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