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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天津铁东路加油站津市环罚字〔2020〕65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65号

   

  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天津铁东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7373552XD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铁东北路3940号

  负责人:孟令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3#加油机的11#加油枪、4#加油机的15#加油枪、4#加油机的16#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2004004-13号〕显示,3#加油机的11#加油枪的气液比为1.3,4#加油机的15#加油枪的气液比为1.3,4#加油机的16#加油枪的气液比为1.3,上述三把加油枪的气液比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4.3.3 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2004004-13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年6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0年7月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2020年4月29日贵局到我司铁东路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查,发现11、15、16号3把汽油枪气液比超标。我司立即停用超标油枪并组织排查故障,经维修商采用和环保局同种品牌检测仪检测未发现问题,油气回收在线监测数据正常;我司又申请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站检测合格,并出具CMA合格的检测报告;虽然经过多次排查未能发现问题,但考虑到气液比指标本身的动态性,我司对本次事件非常重视并进行了深刻反思,同时对油站所有环保设备设施进行了彻底排查,对维护台账及自检测记录和各项环保设备运行记录及规章制度进行了查漏补缺,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运行保障人员进行再培训考核,加强各级环保意识,确保环保设备运行正常。

  2.针对此次部分油枪气液比超标的情况,我们深感自责,保证尽最大努力杜绝发生类似事件。将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珍惜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继续为天津市环保事业贡献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我司恳请酌情从轻对我司处罚给与改正错误的机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2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予以考虑。本案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7/t20200724_37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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