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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宏兴塑料制品厂 津市环罚字〔2020〕63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63号

   

  天津市大港宏兴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9098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王庄镇徐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钟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天津市大港宏兴塑料制品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显示:你单位印刷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后,经1套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装置处理;拉丝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后,经1套UV光氧催化装置后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印刷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风机处于开启状态,UV光氧催化装置的60组(120根)灯管未通电,全部不亮;

  2.你单位拉丝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风机未通电运行,UV光氧催化装置40组(80根)灯管未通电,全部不亮,车间窗户及大门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大港宏兴塑料制品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7月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2020年5月13日晚8点40分本厂设备巡查员生产主任李如森同志因上台阶不慎摔伤头部,当晚住院治疗,5月14日未能上班(有诊断证明)。5月14日上午8点24分环保设备,由印字车间工人李均全同志将环保设备P1、P2同时合闸运行(有14日上午监控为证),随后返回车间工作,没想到由于电路故障造成跳闸,致使P1停止运转,P2光氧灯管停止工作(领导检查时线路有故障,维修照片6张为证)。出现上述情况,两台设备没能正常工作,我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在生产中严加管理,以后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我单位自2020年2月22号申请复工批准以后,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各项要求,每天做设备运行记录,设立专职巡查人员,以蓝天保卫战为中心,做好每道工序,在新冠肺炎防疫工作中厂里按照少出门,少聚集,勤洗手,勤通风,戴口罩,讲卫生的原则教育职工,致使车间门窗没有完全密闭,望领导给予理解。

  3.自疫情发生以来,订单减少、人员不足、成本急剧上升、效益下降,连续几个月亏损到无法维持的边缘,为确保上游企业天津市海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疫情关联药品所需包装袋,我厂全体员工克服困难,坚持生产为上游企业提供优质包装。

  4.我们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现有职工45人左右,其中残疾人15人,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为社会承担着部分责任。本厂是人员密集型编织袋生产厂家,生产能力有限,现生产量是2019年的十分之一,所生产废气量较少,在新冠肺炎防疫时期,企业生产很困难,既照顾职工就业,又要做好疫情防控,请领导们给予理解,帮助与照顾,从轻或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6月24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26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7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会意见》(2020年7月1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等证据为凭。  

  2020年7月15日听证会结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7/t20200727_37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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