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改正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0]Z13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亮
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一路118号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液晶显示器零配件生产加工业务,其中阵列生产车间将产生的VOCs经一台压缩燃烧设施处理后,通过独立烟道有组织排放。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上述排放口监测平台进深(长度)不足0.8米,实际可操作性面积小于1㎡,不利于监测人员开展监测;监测点位标志牌设置于监测平台基准面下方约10米处,违反了《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中相关技术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行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监测平台及监测点位标志牌,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7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1083863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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