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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7月2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 滕曼

    电话:(010)65646264

    传真:(010)65646262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原文链接:https://sthjt.shanxi.gov.cn/html/minyizhengji/20200630/88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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