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海南省琼西北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环境影响评价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省琼西北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海南省琼西北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琼水电司﹝2020﹞168号)及《海南省琼西北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琼西北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位于儋州市中西部和白沙县西北部,是海南省西北地区的输配水工程,属于松涛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工程供水范围包括儋州市的白马井镇等8个镇及2个农场,以及白沙县的邦溪镇等2个乡镇和1个农场。工程基准年为2016年,设计水平年为2035年。设计水平年,工程多年平均配置供水量为43466万m3,其中农业灌溉供水量33336万m3,城镇综合供水量8862万m3,农村生活供水量1269万m3。工程供水区配置水资源来自松涛水库外调水量、当地地表水引水水量,以及少量的中水回用等非常规水量。其中,松涛水库外调水量为32364万m3,主要由松涛水库现状向松涛东灌区的供水量中进行调剂;当地地表水配置水量10999万m3,包括春江6309万m3、珠碧江2873万m3、山鸡江1450万m3,其他小流域367万m3。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输水骨干工程及相应的渠系配套工程,不涉及取(蓄)水工程、田间工程、排水工程。输水骨干工程主要包括:改扩建及新建西干渠、新建分干渠、改扩建珠碧江北岸干渠等。配套渠系建筑包括:渡槽、隧洞、倒虹吸、暗涵、泵站、水闸等。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对珠碧江、春江、红洋等3座水库现有泄水建筑物进行改造,并布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系统。珠碧江上珠碧江水库坝址断面枯水期11月至次年4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28m3/s,丰水期5~10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3.84m3/s;春江水库坝址断面枯水期11月至次年4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54m3/s,丰水期5~10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62m3/s;山鸡江上红洋水库坝址断面枯水期12月至次年5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10m3/s,丰水期6~11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30m3/s。上述三座水库入库流量小于生态流量控制要求时,按来流下泄。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海南省水网建设规划》《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南省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工程供水区内各河流“一河一策”等提出的水环境保护要求和水污染治理措施,对各类入河点源、面源进行治理,特别是要做好流域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落实养殖相关污染防治要求等减少面源污染,确保各河流省控断面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工程管理区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利用已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五)落实红树林生态保护措施。保证春江水库的生态下泄流量,从而保护春江河口红树林生境的理化条件,维护红树林的正常生长和演替;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避免破坏红树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严禁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往新英湾;开展对春江河口红树林的长期生态监测工作,为工程生态调度提供依据。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混凝土拌合废水和机械维修含油废水经自然沉淀后回用于拌合系统或洒水降尘;加强对各临时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严禁排入河流。混凝土拌合采用封闭式作业并配备除尘器;物料运输采用封闭方式运输,定时清扫施工道路、洒水降尘,采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燃油。各施工区设置移动式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生活垃圾运至附近乡镇垃圾收运系统处置。现场施工时,尽量避免将移动拌合机设置在临近村庄段,避免和减缓拌合噪声对村庄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七)落实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工程施工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书。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儋州市、白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儋州市、白沙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hjyxpj/202007/t20200727_2824051.html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4-12-25]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4-12-25]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2024-12-2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2024-12-25]
- 关于同意徐大堡核电厂...[2024-12-25]
- 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质...[2024-12-25]
- 关于公布第二批通过评...[2024-12-25]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4-12-25]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4-12-25]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2024-12-2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2024-12-25]
- 关于同意徐大堡核电厂...[2024-12-25]
- 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质...[2024-12-25]
- 关于公布第二批通过评...[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