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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申请人:高明星,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

  被申请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定代表人:张智华 职务:厅长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楼十层

  2020年3月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对放射性污染导致群众意外受照进行调查处罚公示,责令涉事企业对受害者进行医学观察,对涉事机器型号参数确认。

  经审查,2019年12月19日,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接辐射处转交的国家核安全局《局长信箱来信办理单》,该单内容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晚23:36左右被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庙沟门镇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公司第三方施工队工业探伤辐射后,半小时后出现恶心呕吐,发冷发抖现象,疑似受到探伤辐射照射。请求哪里可以看病?这种辐射事故哪个部门可以管辖?后省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线索进行了调查,并对涉事企业分别予以了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首先,复议申请书载明被申请人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处,辐射处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以自己名义做出的行为视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所以,本案的被申请人应为本机关,《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本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其次,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案的缘起是申请人向国家核安全局的咨询,没有申请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其复议申请请求中也无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表述。故该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请求和行政复议的范围。

  最后,该复议申请请求名为行政复议申请,实为信访投诉,对于复议请求的第一项,本机关已经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处罚并公示;对于复议请求的第二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医学检查资料和情况说明,本次违法射线作业并无受害人。

  综上所述,本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就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anxi.gov.cn/dynamic/notices/2020-03-17/50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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