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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一)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帮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一步了解《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自觉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福建生态环境”特别推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系列宣传,今天进入第一讲。

   法律义务

   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报告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法律义务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3号)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法律义务

   开展土壤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3号)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法律义务

   企业开展拆除活动,编制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3号)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ywxx/wrfz/202007/t20200720_53262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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