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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环湖利剑”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案例1:湖南兆生棉业有限公司规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污水案 

   2017年10月6日,临澧县环境保护局对湖南兆生棉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漂洗废水、压滤废水未回收利用,未经法定排放口直接排入外环境,临澧县环境监测站对企业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漂洗废水、压滤废水排放口SS排放超标3.8倍;COD排放超标1.72倍;石油类排放超标0.036倍;氨氮排放超标0.61倍。临澧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7.6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2:龙光荣废旧轮胎炼油厂行政拘留案 

   桃源县环保局监察人员于2016年10月17日对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未办理环评价手续,正在建设中,未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16年11月10日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随后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取缔,2017年4月27日,桃源县人民政府下达了《取缔决定书》。桃源县环保局2017年10月19日调查,发现该厂开始试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桃源县环保局立即将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门。2017年11月3日,桃源县公安局对其负责人依法行政拘留5日,桃源县环保局并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桃源县环保局监察人员于2017年11月6日对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已经全部拆除。 

   案例3:常德市鼎城洞庭纸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水案  

   2017年12月20日,鼎城区环保局对位于鼎城区牛鼻滩镇的常德市鼎城洞庭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私设暗管,未经法定排放口排放生产废水,经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报告显示,主要污染物COD超过国家标准0.3倍,悬浮物超标4.8倍。鼎城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应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环保责任人移送公安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4:安乡县天洁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使用案 

   2017年12月25日,安乡县环境保护局对安乡县天洁纸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进行调试运行,废水总排口与锅炉烟囱均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均未保持正在运行,部分污染防治设备未安装,无在监测记录。安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2018年1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拟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5:长沙市望城区展鹏表面处理厂私设暗管案 

   2017年9月5日,望城区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到长沙市望城区展鹏表面处理厂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表面处理后的器件冲洗废水通过厂房内的一条私自设立的明沟接至地下水泥沟,最终通过厂房外的琉璃井排到外环境。经监测:悬浮物浓度值为128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值为230mg/L,动植物油浓度值为135mg/L;车间处理件冲洗水外排口排口悬浮物浓度值为587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值为460mg/L,,动植物油浓度值为133mg/L,超出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应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 

   案例6: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运行、废水超标排放案 

   2017年10月17日,湖南省环保厅、长沙市环保局、望城区环保局一行16人到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电镀车间生产时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车间排口进行了采样,根据检测报告(长环站检字ZF(2017)第122号),该公司车间排口废水总铬结果为2.4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中总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L,超标0.62倍。望城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罚款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7:湖南神斧集团向红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日计罚案 

   2017年9月24日,省环境保护厅与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湖南神斧集团向红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对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COD污染物浓度超过了GB8979-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2017年10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岳环责改字〔2017〕34号);2017年11月10日,岳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公司进行采样复查,该公司COD、SS、PH污染物浓度均超过了GB8979-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第一次超标排放罚款为6800元;至复查之日起共计24天,按日连续处罚163200万元。 

   案例8:岳阳县海川达水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移送案 

   2017年11月14日,省环境监察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岳阳县海川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提升泵停止运行,导致县城污水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采样监测,外排污水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以及标准B标准。据此,岳阳市环保局对岳阳县海川达水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并罚款23.8908万元,并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岳阳县海川达水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9:建华建材(湖南)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非法排污案 

   2017年10月20日,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华建材(湖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碎石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建设废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取得废水排污许可证,生产洗砂废水经厂区内雨水管网排放到湘江;碎石废水直排湘江;向湘江水位线以下的河滩倾倒固体废物;厂区内固体废物堆场,建设不规范。根据调查,该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和非法排污,湘阴县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碎石设备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57万元。 

   案例10:临湘市正昌矿业有限公司长石开采与深加工生产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7年11月10日,临湘市环境保护局对临湘市正昌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公司的年产10万吨长石粉采选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临湘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对该公司实行查封关停。 

   案例11:岳阳市君山区君山公园西口渔村未批先建环境违法案 

   2017年5月4日,君山区监察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君山区君山公园西口渔村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营餐饮业。2017年5月6日,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君山公园西口渔村下达《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岳环责停字[2017]12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5月26日,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要求停止营业。10月23日,再次检查发现该单位仍在营业当中。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君山区环保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10日行政拘留。 

   案例12:深圳中科欧泰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7年6月9日,益阳市环保局对深圳中科欧泰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运营的废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排口所排废水中总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9.4倍。益阳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罚款14.5992万元。7月21日,益阳市环保局对深圳中科欧泰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运营的废水处理站进行复查,发现废水处理站排口所排废水中总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0.52倍。益阳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对该单位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共计28日,罚款408.7776万元。 

   案例1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刑事移送案 

   2017年7月21日23时益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查阅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时发现数据异常。2017年7月22日凌晨30分,益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突击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排口巴歇尔槽自动采样探头上游约10厘米处斜插有一块胶木板和一根软管正在向槽内排放清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稀释排放废水故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14: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刑事移送案 

   2017年7月31日和8月25日,益阳市环保局对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一期灰坝渗漏水未按环评要求闭路循环,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有毒物质(含重金属)的废水。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益阳市环保局于2018年1月5日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15:湖南康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污水案 

   2017年12月10日,沅江市环保局对湖南康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权承包运营的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现场检查。发现湖南康园在调试工程中,将未经处理的洗苇水排入未采取有效防渗防漏的固废填埋场,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87倍。沅江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罚款7.64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8天。 


原文链接: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zdly/jdzf/zfgl/201803/t20180314_4971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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