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流程说明
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等。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5.认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2.不服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为个人且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但应制作口头申请笔录)。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据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本人无法亲自参与行政复议程序而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自行索取或自网站上下载《行政复议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样式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法》、《行政复议办理程序》等资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结构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1.标题。要写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能只写申请书,“行政复议”四字标明了申请书的性质。
2.首部。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的简况要写清楚:如果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如果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单位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被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即被复议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内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复议请求,二是事实和理由。请求部分的内容要简洁扼要概述案情,然后写明不服哪个行政机关的什么具体行政行为,及请求复议的目的要求。事实和理由部分,应该写明证明自己请求复议的事实及证据。事实和证据的表述,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说道理应该依据事实,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说理。行政复议申请书使用书面语言,表述要体现重事实、重证据、说理充分、语气平和。
4.尾部。写明申请人和申请时间。如有附件,可附在正文之后。
办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邮编:100048。
办理机构、联系电话: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010-6871721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处理或者转送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表格下载: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证据目录清单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179552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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