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0〕Z4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76号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76号的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单位会所楼厨房内共有6个炒菜灶头,会所楼屋顶西南侧有2台油烟净化器。检查发现西南侧油烟净化器的监测平台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距离为3.5米,设置临时直梯到达监测平台,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4.3.3中“监测平台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米时,不应设置钢直梯到达监测平台,应安装分段钢斜梯、转梯或电梯到达监测平台”的要求;且油烟净化器废气排放口未设置监测孔。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8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的相关规定设置监测孔、标志牌及监测梯架,其中监测孔位置可参考《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的规定,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1081479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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