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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金潮汽车修理厂改正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0〕Z7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潮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高影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野溪粮库1幢     

  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野溪粮库1幢的北京金潮汽车修理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喷烤漆房废气总排口监测平台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为4米,未设置监测梯架,不利于监测人员通往监测平台,不符合《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2015)和《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1195-2015)中“监测平台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米时,应安装分段钢斜梯、转梯或电梯到达监测平台”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 1195-2015)要求设置废气监测点位,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1081917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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