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北京市博睿通达汽车修理站改正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0〕Z11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博睿通达汽车修理站
法定代表人:李永维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17号1幢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17号1幢的北京市博睿通达汽车修理站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喷烤漆房废气经处理后排放,废气排放监测孔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为4.5米,但未设置监测平台及梯架,不符合《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2015)和《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1195-2015)中监测点位设置的相关要求,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 1195-2015)要求设置废气监测点位及配套设施,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1082084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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