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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咸阳华科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咸阳华科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9026673XK

  法定代表人:冯可义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永昌路

  咸阳华科辐照技术有限公司辐射环境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辐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3—14日,我部对你公司进行非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辐照装置控制台“贮源水低水位”报警灯常亮,查阅报警信号历史记录,水位报警信号自2019年5月11日19时54分起,共出现6次报警,值班人员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规定;辐照装置过渡源段入口设置的开门检测装置失效,无法检测出吊具门开关状态并发出报警信号,违反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规定;辐射安全关键岗位未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人员尚未注册,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关于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条件。

  以上事实,有检查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为证。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六十条规定,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或者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限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并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这一发证条件的整改。

  三、 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前和2019年10月31日前将相应的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部及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我部将依据《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和暂扣或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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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1908/t20190823_729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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