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核与辐射安全
发布时间:2020-07-13
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
你单位报送的《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天翔路新海港码头,建设内容为:设置1条小车安检通道,配置1套CS0200T小型车辆检查系统(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排查车辆中可能存在的危险物品。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该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该工作场所不再使用后,必须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后方可另作他用。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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