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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自愿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要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意见》(黑政办规〔2017〕29号)提出“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是企业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于强化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和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具有积极意义。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自愿披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披露主体

  省内有意愿披露自身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企业均可参与自愿披露工作,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率先参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比照参加。

二、披露内容

  企业以法人为边界,披露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采取的控排措施及减排绩效。其中温室气体种类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三、披露载体和途径

  企业可选择以下任一种途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一)编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书(见附件1)。

  (二)编制年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或绿色低碳发展报告。

  (三)在企业年度环境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加入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四)将企业已有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包含必要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绿色工厂评价报告等公开发布。

  披露信息应在企业网站、第三方网站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渠道公布,也可委托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指定单位代为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披露主体应发挥绿色低碳表率作用,积极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强化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统计、核算和报告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企业指导,完善激励机制。

  (二)企业完成公开披露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地)生态环境局报备(见附件2)。请市(地)生态环境局及时通知辖区内企业,对企业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汇总(见附件3),于2020年7月15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联 系 人:应对气候变化处 马腾鲲

  联系电话:0451-87113046

  

  附件:1.XX企业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书(模板)

  2.黑龙江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备案表

  3.黑龙江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情况汇总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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