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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修订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我厅拟对《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经研究,形成《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8日

  通信地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收),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政编码:510030

  电子邮箱:chenr@gdee.gd.gov.cn

  

附件: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

附件

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我厅拟对《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改内容

修改理由

备注

1

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修改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机构改革后调整

2

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机构改革后调整

3

删除“三、初次申请应提交材料”中的“(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4

将“四、办理程序”中的“省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废物管理中心”修改为“省固环中心”“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修改为“相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改革后调整

5

删除“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第(二)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需提供的材料”中的“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6

将“八、其他事项”中“省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生态环境厅”。

机构改革后调整

7

删除“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一条中的“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二条中的“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条中的“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条中的“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中的“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中的“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8

删除“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三条中的“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9

删除“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四条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10

删除“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四条中的“6.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

11

删除“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四条中的“10..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1.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2.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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