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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突出目标导向,四项举措大力推进执法大练兵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扎实推进贵州省执法大练兵活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坚持目标导向,针对机构改革后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开展调研,及时研究出台了多项举措,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规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规范随机抽查事项。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对全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进行了统一明确。清单将生态环境监管对象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将一般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环保良好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纳入一般检查事项,由所在地市、县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按随机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环保警示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高环境风险企业,涉及行政、刑事案件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记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的排污企业纳入重点检查事项,由所在地市、县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按随机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清单明确,所列重点检查事项除重点排污单位外,其余不限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对高环境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高环境风险企业风险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风险特征、企业守法状况确定;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的排污单位,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相关企业违法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确定。清单还明确了不纳入双随机监管事项。

  二是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推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用制度形式明确规定厅机关承担执法职责的相关执法处、局和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要求省厅各执法机构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制定执法事项流程图,并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开职责权限、执法决定、监督方式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还规定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审议、评议考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各地制定本地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三是规范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执法事项,合理配置职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规范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执法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机构改革后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主体问题、实践中产生的不同认识、不同做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对市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执法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合理配置各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职责,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主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县级派出机构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建立完善本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履行委托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同时,市(州)级生态环境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县级派出机构履行委托职责及行使相关执法权行为进行监督。

  四是编发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组织各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定期围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展开讨论,查找执法问题。贵州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牢记和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重要指示,全面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近年来,特别是“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贵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克服人员少、执法装备落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困难,在实践中办理了一大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为加大环保执法实践的指导力度,今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学者、经验丰富的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精心研究,选出省内25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编制《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精编》。该书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详细分析每个典型案例,并列出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大练兵活动中,省厅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月至少围绕上述典型案例展开讨论一次,并上报讨论情况。通过学习讨论,各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纷纷表示:“精编成册的25个典型案例,涵盖了我省生态环境部门近年来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执行、非诉行政审查等方面的代表案件,通过学习讨论精编本上的专业分析和相关法律法规,使我们对环保法律法规有了更为准确的理解,相关案例的讨论有效指导了办案实践,提高了办案能力和水平,这样的学习讨论要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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