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水厂取水 及输水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环境影响评价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水厂取水
及输水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水厂取水及输水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水厂取水及输水管道工程位于陵水县英州镇和文罗镇。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取水工程(新建菱形箱式取水头部一座、重力引水管两条、岸边固定式圆形取水泵房一座)和输水工程(新建输水管道2条共38km),取水口位于陵水河万家村附近。近期(2025年)无调节能力情况下,取水规模为5万m3/d;远期(2030年)调蓄工程(滚水坝、拦水坝等)建成后,取水规模为9万m3/d。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陵水县总体规划。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工程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工程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工程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工程所在区域陵水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Ⅲ类标准及表2标准,曲港河、坡留村大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Ⅳ类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文罗镇及清水湾镇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工程周边农村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中风险筛选值要求。
污染物排放标准:工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程营运期取水口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生活垃圾与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要求。
(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工作。将表层土壤单独保存,作为土地复垦时的表层土。开展工程破坏土地的植被恢复治理,禁止种植外来入侵物种。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取水规模,不得超量取水。陵水县政府应将取水口上游及陵水河万家村取水口列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尽快启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水源保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后,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及时做好清运工作。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
四、工程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陵水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工程“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陵水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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