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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环保型低蛋白恒粘度天然橡胶 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环保型低蛋白恒粘度天然橡胶

  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省先进天然橡胶复合材料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环保型低蛋白恒粘度天然橡胶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环保型低蛋白恒粘度天然橡胶产业化项目选址位于昌江县叉河镇国营红林农场第八队生产队北侧,在现有厂区基础上进行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以环保型低蛋白恒粘胶0.3万吨/年为主产品,浓缩乳胶1.2万吨/年(折干胶)、胶清胶0.2万吨/年、晾白片0.1万吨/年、复合胶1.0万吨/年、水线恒粘胶0.5万吨/年等副产品。现有乳标胶1.5万吨/年产能不变,扩建后总产能4.8万吨/年。新建特种胶加工车间、晾白片车间、事故应急池、干燥系统,改造现有生产车间、仓库、危废暂存间,改扩建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昌江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场址周边区域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小时质量标准,氨、硫化氢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浓度限值。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石碌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东方市昌化江玉雄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厂界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周边声环境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施工期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营运期烟尘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同时满足《海南省天然橡胶初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二阶段标准限值。运营期废水排放执行《海南省天然橡胶初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阶段标准限值(COD、氨氮和总磷除外),COD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氨氮排放执行12mg/L排放限值,总磷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运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生活垃圾与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使用的燃料应符合环保标准要求。要以新带老,做好现有项目环境问题的整改。

  (二)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干燥工艺废气经生物除臭系统除臭后各经两个19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的收胶池、厌氧池、污泥沉淀池、水解酸化池等要加盖密封,经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9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扩建(日处理能力为1800立方米),确保生产废水达标排放。扩建和新建回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满足环保管理要求。

  (四)加强噪声源的治理,控制噪声污染。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六)落实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对项目厂区内的生产车间、污水管网、污水处理站及危废暂存间等进行严格的防渗处理,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不得加重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昌江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昌江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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