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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焦化项目环评审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晋环环评函〔2018〕494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焦化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规范和引导我省焦化企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达标排放,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确保焦化项目审批权限与备案权限同级下放后环评审批工作标准不降低、质量不下滑,现将有关焦化项目环评审批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山西省政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等系列文件精神,在重点区域禁止新增焦化园区,严禁新增焦化产能,新建焦化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焦化项目在环评审批前须取得焦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产能置换文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太原、阳泉、长治、晋城)要落实国家“以钢定焦”的总体要求。

  二、强化焦化项目进园入区要求,发挥规划环评的调控和约束作用。新(改、扩)建焦化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设立、焦化产业定位明确、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符合《山西省焦化产业布局意见》(晋发改工业发[2017]901号)要求。项目所在园区应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并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要将焦化项目与规划环评的符合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焦化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对规划所包含焦化项目的环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三、焦化项目布局、规模、工艺、装备、环境保护措施等须满足《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须明确剩余焦炉煤气的有效利用途径和方案,确保剩余焦炉煤气全部综合利用,不得点火放散。焦化项目环评审批要落实与园区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对现有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以新带老”措施。

  四、焦化项目应按照《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2012)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在防护区域内存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应调整焦化项目布局或对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搬迁。对需要搬迁环境敏感目标的焦化项目,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出具搬迁承诺和搬迁方案,搬迁方案中要落实搬迁户数、搬迁资金和具体安置地点。

  五、焦化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其中二氧化硫、氮氮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严禁焦化生产工艺废水外排。采用干法熄焦的独立焦化项目,须制定焦化生产工艺废水零排放和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有效措施。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作为焦化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按照《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5]25号)要求,对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相关污染物应按照焦化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均需进行倍量削减替代,落实相关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同时做好项目审批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

  七、焦化企业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环保部门备案。要配备相关的监测仪器设备,规范排污口建设,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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