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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鲁环发〔2019〕134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污染源自动监测联网对加强污染源监管、降低污染物排放和改善环境质量起到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近年来,我省在增加污染源监控范围、保障数据质量和加强数据应用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探索,但仍存在一些污染排放较大企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自动监测安装联网覆盖面不全等问题,导致政府部门不能全面掌握全省污染物排放情况,影响了环境决策和管理。因此,很有必要根据原环保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要求,增加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数量。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4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名录制定原则、点位和指标确定、安装联网要求、日常管理和监督等。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原则。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本《规定》确定的10项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二)自动监测点位确定。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或者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等,均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自动监测指标确定。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应当监控VOCs(非甲烷总烃)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按规定增加总氮、总磷监控项目,水泥行业篦冷机(窑头)等特殊工序可免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四)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平台联网前应完成调试验收,联网后自动监测数据即为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五)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的日常管理,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和确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主要创新点

  本《规定》围绕扩大重点排污单位及其自动监测联网数量,加强全省排污企业监管,突出了以下特色:

  一是降低了重点排污单位“门槛”。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需要,要求把日均外排废水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45米等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总量占比提高到占辖区工业排污总量的80%,扩大重点排污单位数量。

  二是杜绝“一刀切”。《规定》设定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豁免”情形,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出限的或排污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经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监测。

  三是明确了监控项目。《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项目作了明确要求,针对不同行业类别、具体产排污环节进行了细化,保证了监控项目的统一。

  四是加严了安装要求。为进一步保障监测数据质量,《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在符合国家技术规定的基础上,还要将自动监测设备中影响数据质量的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站房内和监测采样口处,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五是优化了验收联网程序。根据生态环境部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后数据即为有效数据的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前,完成调试试运行和自验收,确保联网后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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