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0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工作,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继续为建设单位开展自主验收提供法规、政策、标准、程序等咨询服务。
请各建设单位落实好验收主体责任,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对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8日
(联系人:吕侠;联系电话:8256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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