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主体变更事项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装置搬迁说明及申请HCFCs生产配额主体变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1日0时起将2020年度HCFC-123、HCFC-124和HCFC-133a生产配额主体变更为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二、自2020年2月1日0时起,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利用原有HCFCs生产装置生产HCFC-123、HCFC-124、HCFC-133a等消耗臭氧层物质。
三、请你公司严格遵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按照核发的HCFCs生产配额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完整保存HCFCs生产经营有关原始资料,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2020年3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部内抄送: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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