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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三江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作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0〕Z10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三江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泉山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隆庆街16号                                                         

  我局于2020年6月18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隆庆街16号的北京三江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两个喷烤漆房废气监测口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为3.5米,均未设置监测平台和监测梯架,不符合《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2015)和《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1195-2015)中规定的监测点位设置相关要求,不具备采样监测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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