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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 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作者:

  京环发〔2019〕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新增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和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为做好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车型目录申报

  1.凡在本市销售汽车或发动机的生产企业均需申报环保车型目录,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

  2.自2019年7月1日起,申报环保车型目录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重型柴油车(包括增补和变更配置)必须满足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原发布在我局环保车型目录中不满足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重型柴油车车型目录作废。自2020年1月1日起,申报环保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和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包括增补和变更配置)需满足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原发布在我局环保车型目录中不满足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车型目录作废。

  二、车辆排放监督检查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以下简称《轻型车国六标准》)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以下简称《重型车国六标准》)等法规标准,对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监督检查,对不达标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车辆排放自查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汽车(或发动机)的生产企业,均需按照《轻型车国六标准》《重型车国六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车辆排放自查,以确保批量生产车辆排放稳定达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申报国六标准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有关要求

  2.关于国六标准机动车排放自查的有关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0日                                                      

  (联系人:机动车处  刘俊女,联系电话:68717229;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张 庆,联系电话:87856033)

  相关链接:关于《关于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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