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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来了,河北最严环保条例!

发布时间:2020-04-08 来源: 作者: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称为《保护条例》),定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也成为了河北省最严格的环保条例。其实早在1994年,河北省就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并于2005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修正。

  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中央出台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一部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就应运而生了。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涵盖的内容和领域有了相应的扩展,也更为严格。其中,《保护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在此条规定中,河北的地方环保标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其旨在让河北的生态环境得到更好地治理,同时推动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快步运行。

  《保护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其中,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这“三线一单”是河北省治理生态环境的条例的底线,决不允许触碰,而触犯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在违反规定的处罚上,也体现了《保护条例》之严格。河北省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保护条例》第七章设置了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落实上位法按日计罚制度设计,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同时《保护条例》明确了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自动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的处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

  《保护条例》还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法律责任。其中第62条规定,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主体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条例第79条明确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负担有关治理费用。由此可见,“严”是此次环保条例的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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