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疏忽垃圾分类,浙江浦江某物业公司被罚3000元
疫情期间,垃圾分类不能因为管理人员紧缺而疏于管理。近日,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因管理缺失导致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放,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被依法处以3000元罚款。
1月31日下午2时左右,执法队员对该小区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中混有不少生活垃圾。
经现场调查,该物业服务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返岗,管理员人手紧张,加上春节期间垃圾产生量较平时更多,导致垃圾分类管理有所缺失,没能及时指导、监督和清运,造成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混入了一些生活垃圾。
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
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物业服务公司限期整改到位。该物业服务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按要求对混合垃圾进行分类,并于当天下午运往相应的垃圾中转站。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
(五)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物业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问题,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呼吁:防疫工作在进行,垃圾分类在路上,疫情防控期间更应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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